.本賣場販售「現貨」&「預定」商品,現貨2天內出貨,預定商品依雙方議定之交貨日期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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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品有瑕疵或寄錯問題請於24小時內私訊客服,如歸責於賣方之責任,運費由賣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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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請勿濫用七天鑑賞期,下單前請務必三思並詳閱退換貨政策,勿衝動購買.
.電子票券優惠兌換期間為自發出日起效期三個月請務必在有效時間內使用。
.退刷銀行將會收取3%的退刷手續費。
第一條 (加盟期間)
雙方同意自升級會員付款日起計算,續約不綁約。若中途退訂,須於訂閱日前7日以文字方式通知介紹人,由介紹人以文字方式通知甲方客服,進行退訂但不退款。如,6/18訂閱,下期扣款為7/18,須於7/11前以通訊軟體或mail等文字方式告知介紹人。
第二條(契約的基本內容)
一、產品供應及販售
1、乙方向甲方購買美甲、美睫、保健品等產品供乙方銷售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乙方依甲方產品的進貨價格購入,並以不高於甲方提供之售價販售或有對售價含混不清,影響消費者權益。
2、乙方若有提供快速美甲美睫服務時,必須嚴格遵守使用甲方之商品及相關輔助耗材。若有使用非甲方之商品或耗材視同違約,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商譽等損害賠償。
3、乙方應遵守甲方提供之票券服務施作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或勸說變更使用票券行為,以及不得有妨害風化及違背法令的營業行為。乙方違反此款規定視同違約,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商譽等損害賠償。
第三條(加盟手續)
乙方於締結加盟契約時,必須提出下列文件給甲方:
1、乙方若為個人簽約,每月根據電子票券總營業額與每月對帳單填妥勞務報酬單,若超過兩萬需自行負擔2.11%健保費,連續三個月超過兩萬可自行評估申請營業登記,以公司行號的方式重簽新約。
2、乙方在締結加盟契約後有關營運事項更改及調整時,須於七日內向甲方提出申請和說明。
3、乙方欲開設第二家分店以上時,甲方得視情況需要,得要求乙方補充其他要項資料,乙方不得拒絕;乙方開設第二家分店以上,條件均與第一家店相同。
第四條(加盟費用)
一、合約簽訂完成,乙方應支付給甲方新台幣每月990元,定期定額扣款不綁約。該費用包含甲方提供的系統設定服務。
二、乙方每月實際核銷計算分潤金額為:分潤基數*分潤%
三、前開系統設定費用,除定期定額與一次性支付外,乙方得選擇以信用卡或與甲方指定金融服務機構以分24期方式支付,手續費由甲方吸收。如選擇與甲方指定金融服務機構合作者,乙方應另行與該金融服務機構簽約。
第五條(票券帳務處理)
一、乙方依據每筆票券訂單完成後進行核銷申請,甲方確認無誤後於次月十日提供對帳明細並撥款給乙方。如有虛報或匿報營業額等之不配合情事,經三次更正無效則視同違約論。
第六條(產學合作、經營輔導及系統教育訓練)
一、甲方對乙方例行輔導、教育產品使用與系統操作,不含乙方各階層新進人員職前訓練等事項。
二、若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將代為向產學合作學校申請實習生給乙方,若實習生同意將在乙方店鋪內進行操作及實習,由乙方聘僱,實習生的工資及依法令應付包括但不限於勞、健保、職業災害補償等聘僱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保證實習人數及人員管理。
第七條(商標的使用方法)
一、乙方營業使用之文件、器材、物品等欲加「大立健康美麗事業加盟店」名稱及品牌商標時,須依照甲方指定樣式、字體及須遵從下列事項:
1、必須註明其為加盟店(傳單、海報、優待券、電話等)。
2、加盟店與乙方姓名或法人名稱應統一(名片、信封、文件印刷品等)。
3、其他甲方所指定的事項。
二、乙方營業用的文件、器材、物品、耗材、宣傳品、優待券、店卡、名片等,凡印有「大立健康美麗事業加盟店」名稱及商標等企業識別系統者,應向甲方申請製作、訂購。乙方非經書面申請並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製作或向第三者訂購。
三、乙方不得將前項物品出借或流用至加盟店以外之店舖。
第八條(加盟店設備)
乙方店內使用之設備、儀器、耗用器等應優先選擇由甲方建議之相關作業器具。
第九條(嚴守祕密之義務)
一、甲方提供技術、商品及系統給予乙方,乙方同意並接受這些專有技術、商品的使用權以及系統。對此乙方必須遵守任何與此相關的專利、版權、商業機密和其他甲方所提供的專有權利且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若因洩密或不當使用而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二、本條文之規定,於雙方於合約到期後三年內仍具約束力。
第十條(嚴守法規)
一、乙方及其所雇用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行法令與合約內容。
二、乙方倘因違反法令,被政府機關處罰或警告時,必須立即告知甲方,情節影響重大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三、乙方不得做出損及甲方及加盟店名譽及信用暨傷害甲方形象及顧客信賴之行為,及不得有擾亂加盟店之間和諧與團結的言行。
第十一條(契約續約及更新)
一、本合約書期間自簽署日起二年內有效。任何一方未於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為續約之表示,視為雙方同意續約。
二、甲方有權決定審核乙方狀況決定是否與乙方續約。
第十二條(契約終止)
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即當然終止
一、乙方違反加盟契約內之各項條款或經營規則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乙方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時,或乙方有破產之債務和解或公司重整之開始手續時。
三、乙方所簽發或經乙方背書支票據遭退票時。
四、乙方或乙方代表人受到刑事追訴,或有損及甲方的名譽及信用之行為時。
五、乙方仿冒甲方商品、其他侵害甲方權益事宜。
第十三條(因契約終止之權利關係的消滅)
本契約終止時,根據本契約所賦予乙方之名稱、商標、標章、產品經銷權、產學合作、電商行銷效益等的使用權限及其他基於契約所產生之加盟店之營業資格及權利全部終止。
第十四條(其他)
甲乙雙方有關本契約之連絡事項應全部以書面進行,非經書面之通知、連絡、答覆等均無效,應特別加以確認。
第十五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及營運規則未定之事項基於互相信賴關係,甲乙雙方得以協議方式來圓滿解決。甲、乙雙方同意基於合約書所發生之訴訟事件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